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 楊興
被 告
視同上訴人 楊文廣
即被 告 楊梅蘭
楊梅英
楊筠蔆
楊佩庭
被上訴人即 陳克明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同年7月19日寄發通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6月28日、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