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2號
SCDV,105,訴,102,2016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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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4,18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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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