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國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柏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Powerplus Technology
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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