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86號
SCDV,105,補,886,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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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國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柏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Powerplus Technology
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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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柏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