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玖萬伍仟伍佰
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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