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54號
SCDV,105,補,854,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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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盧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巢氏房屋公司、洪宗興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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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