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盧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巢氏房屋公司、洪宗興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