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54號
SCDV,105,補,854,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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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盧春蘭
上列原告盧春蘭與被告有巢氏房屋公司、洪宗興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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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