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盧春蘭
上列原告盧春蘭與被告有巢氏房屋公司、洪宗興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