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49號
SCDV,105,補,849,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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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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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