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9號
SCDV,105,補,829,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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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周雯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陳錦霞、李蔡梅蘭彭清山、陳美美、蘇文杰
曾天福曾國泰黃木土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參
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零肆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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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