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周雯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陳錦霞、李蔡梅蘭、彭清山、陳美美、蘇文杰、
曾天福、曾國泰、黃木土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參
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零肆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