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慈遠
上列原告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