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金郁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北埔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
參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
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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