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3號
SCDV,105,補,823,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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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金郁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北埔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
參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
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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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郁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