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09號
SCDV,105,聲,309,201608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劉曉柔
      劉嘉隆
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有誠意與相對人以協調溝通方式達成和解, 今因執行標的物業經第四次拍賣在即,聲請人業經徵得友人 願借現金供擔保提存本院,為此聲請停止執行。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聲請人尚無提出上開相關訴訟繫屬本院 ,業經本院調查,有本院案件索引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 定於法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1/1頁


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