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蟬妹
徐文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上訴 人 賴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李嬋妹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蟬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