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5年度,308號
SCDV,105,竹簡,308,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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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巧鈴 
被   告 安心居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慧英 
訴訟代理人 溫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萬4,000 元,應徵裁判費2,540 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調解聲請費各500 元外,尚應補繳1,54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 定已於105 年7 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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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