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即 被 告 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諠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竹簡
字第296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
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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