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蔡韋萱
代 理 人 陳來英
相 對 人 王軍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方式匯款繳付房租新臺幣8,000 元時,不慎錯將前開款項匯 至相對人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其與 相對人素不相識,相對人係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前開款項,爰 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 為臺北市○○區○○路000 ○0 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