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29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淯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泰坤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陳泰坤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理由狀詳載本件上訴之聲明(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檢送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