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5年度,296號
SCDV,105,竹小,296,2016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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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29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淯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泰坤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陳泰坤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理由狀詳載本件上訴之聲明(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檢送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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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