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蕭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茂雄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相對人蕭茂雄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5年7月 1日死亡之情,業據聲請人以電話陳報本院,並經本院查閱 相對人蕭茂雄個人基本資料無訛,此有電話紀錄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終結本 案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