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23號
SCDV,105,法,23,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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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耀當代藝術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 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 、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 ,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 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 、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 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 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 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 日( 7 0 )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 ㈠字第02120 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 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 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耀當代藝術基金會之 法定代理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召開第一屆 第三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業 於105 年7 月1 日召開第1 屆第3 次董監事會會議,決議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董事會議 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聲請變 更捐助章程,係就法人名稱之文字變更及章程修訂日期之增 列記載,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



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 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 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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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