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588號
SCDV,105,司繼,588,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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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陳送妹
聲 請 人 徐鳳娘
聲 請 人 徐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文章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 死亡,聲請人陳送妹為被繼承人之母親,聲請人徐鳳娘、徐 文中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 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養子女與 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 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 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規定甚明 。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徐文章於105 年6 月6 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 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徐文章已被養父徐義收 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 向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被繼 承人徐文章既已被收養,且並未終止該收養關係,收養關係 既屬存續中,被繼承人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尚處於停止狀態,依法被繼承人之原生家庭父母及兄弟 姊妹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陳送妹、徐鳳 娘、徐文中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㈡、另查,徐文升與被繼承人一同被養父徐義收養,其有法律上 之兄弟姊妹關係,故徐文升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 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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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