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代 理 人 古仁鋒
相 對 人 劉貴美
相 對 人 楊敏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不動產附表關於編號15、土地座落「新竹縣橫山鄉」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竹縣北埔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 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 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 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 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