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262號
SCDV,105,司促,7262,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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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
債 權 人 王秀琴
債 務 人 唐麗香
債 務 人 簡立偉
債 務 人 簡立翔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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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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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20,000元   │105年8月18日  │6    │    │
├──┼───────┼────────┼────┼────┤
│002 │168,000元   │105年5月27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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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