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蕭賢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