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055號
SCDV,105,司促,705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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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田靜怡
債 務 人 謝文寶
一、債務人田靜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田靜怡謝文寶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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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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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6,000,000元   │105.4.30     │2.29 │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附表:二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497,513元   │105.4.30     │3.04 │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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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