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同上
債 務 人 江瓊麟
債 務 人 宋寶蓮
債 務 人 江曾辛妹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柒仟肆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