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同上
債 務 人 朱茂松即朱茂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茂隆即朱茂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共同
債務人等於繼承____ _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債務人__律師於管理__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①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②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③及其中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①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__期,
② 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__期為限,
③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__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