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61號
SCDV,105,司促,6561,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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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同上
債 務 人 鄭彥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之百分之十五,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
  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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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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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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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4,122元    │95.1.21      │3.32 │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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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9,331元    │97.5.29      │3.83 │自民國97年6月30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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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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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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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486元    │99.1.15~104.8.31 │18.25 │自99年2月16日起至104年│
│ │        │         │   │8月31日止,暨按年息  │
│ │        │         │   │1.7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暨按年息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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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