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同上
債 務 人 鄭彥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之百分之十五,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
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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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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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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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4,122元 │95.1.21 │3.32 │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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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9,331元 │97.5.29 │3.83 │自民國97年6月30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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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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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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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486元 │99.1.15~104.8.31 │18.25 │自99年2月16日起至104年│
│ │ │ │ │8月31日止,暨按年息 │
│ │ │ │ │1.7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暨按年息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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