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同上
債 務 人 張裕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