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75號
SCDV,105,司促,6175,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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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
債 權 人 陳貴玉
債 務 人 黃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敏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敏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已出境,並於96年2月5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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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