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林珈妤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珈翎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珈榕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苡瑄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兼上列四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一、(一)債務人黃淑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等於繼承林東輝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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