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92號
SCDV,105,司促,5792,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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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債 權 人 福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秋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書狀不完整,未表明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7月20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於105年7月25日收受通知 ,告知應具狀補正債權人資料及債務人所附公司資料查詢不 一致等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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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