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44號
SCDV,105,司促,5144,2016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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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珈妤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珈翎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珈榕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苡瑄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兼以上四人 黃淑惠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林東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
  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
  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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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