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桂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偉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返
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9,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93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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