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2號
SCDV,104,重訴,182,2016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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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桂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偉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返
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9,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93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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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