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瑞雲
訴訟代理人 羅紹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貳萬玖仟零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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