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5號
SCDV,104,重訴,115,20160830,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瑞雲
訴訟代理人 羅紹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貳萬玖仟零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1頁


參考資料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