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37號
SCDV,104,訴,737,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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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李○○ 
      李○○ 
      李○○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詩憶 
被 上 訴人 蘇家賢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雅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587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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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