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慕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