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盛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
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盛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田盛文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4年1月8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8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