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增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增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增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及誤載之處,業 經本院補充及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增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