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5年度,262號
SCDM,105,竹簡,262,201608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明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明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犯罪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 段第2行「94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判決」更正為「94年度易 字第535號判決」、第3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更正為「有 期徒刑9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裁定減刑為 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證據欄增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徐明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刑事前案紀錄,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竟不知悛 悔,猶不思戒除毒癮,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 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 意,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 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 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257號
被 告 徐明璋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
徐明璋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最近一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思悔改,於民 國105年5月21日21時許,在新竹縣某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5月23日 15時8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取尿液檢體送驗查獲。案經本 署觀護人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徐明璋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日期:105年6月2日、報告序號:竹檢-59)、本署施 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護管束人( 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韻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 榆 婷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