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5年度,259號
SCDM,105,竹簡,259,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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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紹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紹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及多次施用毒品經判刑之 前科紀錄,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 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 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 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




被 告 彭紹彬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紹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 地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 由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一)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8年 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8 年度審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二)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新竹地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三)於99年間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四)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一 )至(四)案件,於99年8月17日經新竹地院以99年度聲字 第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4年4月20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5 年11月8日,現仍於保護管束期間,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4 月17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 弄0號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4月19日上午11時50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 至本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彭紹彬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 號:000000000號)、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 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5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4) 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 維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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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