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政曉
訴訟代理人 吳家旭
被 告 陳德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