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264號
SCDM,105,審訴,264,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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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欣
      黃美惠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7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楊嘉惠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黃昱欣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伍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美惠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伍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昱欣黃美惠分別係址設新竹市○○路0 段000 號「秘密 時尚會館」之負責人、帶班經理。黃昱欣黃美惠竟基於意 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4 年5 月中旬至同年7 月16日,在上址共同容留 成年女子黃淑惠、林慧菁替不特定男客提供脫衣陪酒之猥褻 服務,於該店稱為「制服小姐」,每100 分鐘收取新臺幣( 下同)3,500 元,店內小姐每月僅領底薪及每位客人抽取30 0 元分紅,其餘營利均歸酒店所有,以此方式牟利,黃昱欣 因而獲利20萬元之收入、黃美惠則獲利6 萬元之收入。嗣於 104 年7 月16日晚間10時許,由警員王新弘楊國鈞、張永 昇喬裝酒客前往消費,黃淑惠、林慧菁於上址8 樓C5包廂內 ,提供脫衣陪酒之猥褻服務,經喬裝酒客之警員見時機成熟 旋表達身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經理小姐7 月份節數表1 本 、7 月份排檯表13張、簽帳簿1 本、刷卡簿1 本及帳冊1 本 等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 ,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 等條文,並於10 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 之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必要、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 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黃昱欣 從事上開行為約2 至3 個月,收入約20萬元,惟其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被告黃美惠以每月約3 萬元之薪資代價從事上開 行為,但期間因憂鬱症發作,工作時間未逾半年,復衡量其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尚有1 名在學子女賴其撫育等情,故為 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 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經本院審酌前揭修正後刑法第38 條之2 第2 項規定,為免因全額沒收犯罪所得對被告2 人維 持基本生活條件產生困頓,而有過苛之虞,爰分別酌減沒收 犯罪所得之金額,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
│壹 │經理小姐七月份節數表壹本 │
├───┼──────────────┤
│貳 │七月份排檯表拾參張 │
├───┼──────────────┤
│參 │簽帳簿壹本 │
├───┼──────────────┤
│肆 │刷卡簿壹本 │
├───┼──────────────┤
│伍 │帳冊壹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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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