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睿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睿珊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甲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書附表更正為附表甲所示內容 (即竊得商品、數量及價值欄位編號㈣之9更正為「77乳加 巧克力1條(9元)」、編號之2更正為「77乳加巧克力2條 (18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睿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105年1月2日止 ,先後19次 竊取告訴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物品之行為,乃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而接續竊取 告訴人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品,顯不尊重他人財 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是本件未扣案之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 之犯罪所得,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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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 犯罪所得: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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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4年12月5日│1.孔雀餅乾黑糖風味1包(18元) │
│ │23時5分許 │2.LOTTE草莓小熊餅乾1盒(39元) │
│ │ │3.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2包(18元) │
│ │ │4.77乳加巧克力2條(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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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4年12月6日│1.可口美酥原味1盒(39元) │
│ │22時54分許 │2.維力什麼玩意兒香辣休閒丸子1包(44元) │
│ │ │3.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2包(18元) │
│ │ │4.77乳加巧克力2條(18元) │
│ │ │5.咖啡廣場冰咖啡1瓶(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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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4年12月7日│1.義美天然取向蔬菜蘇打餅1包(34元) │
│ │23時4分許 │2.張君雅小妹袂五香海苔丸子1包(27元) │
│ │ │3.統一脆麵1組(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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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4年12月8日│1.美廉社檸檬夾心酥1包(27元) │
│ │22時55分許 │2.史奈德蜂蜜芥末蝴蝶餅1盒(63元) │
│ │ │3.張君雅小妹袂五香海苔丸子1包(27元) │
│ │ │4.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2包(18元) │
│ │ │5.光泉果汁牛乳1瓶(78元) │
│ │ │6.好勁道月見雞蛋麵條1包(29元) │
│ │ │7.美廉社營養麵條1包(29元) │
│ │ │8.李錦記舊庄特級蠔油1瓶(125元) │
│ │ │9.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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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4年12月12 │1.美廉社牛奶夾心酥1包(27元) │
│ │日23時51分許│2.本味誠瑞士牛乳餅1盒(38元) │
│ │ │3.統一脆麵1組(47元) │
│ │ │4.奇多隨口脆雞汁1包(9元) │
│ │ │5.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 │ │6.味全每日C柳橙汁1瓶(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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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4年12月13 │1.美廉社牛奶夾心酥1包(27元) │
│ │日22時55分許│2.中祥自然之顏紫菜蘇打餅1包(38元) │
│ │ │3.可口奶滋1條(38元) │
│ │ │4.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2包(18元) │
│ │ │5.光泉巧克力牛乳1瓶(78元) │
│ │ │6.科學麵1組(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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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4年12月14 │1.迷你奧利奧夾心餅乾1杯(65元) │
│ │日21時4分許 │2.奧利奧原味餅乾-香草1盒(45元) │
│ │ │3.好勁道月見雞蛋麵條1包(29元) │
│ │ │4.康寶火腿玉米濃湯1包(42元) │
│ │ │5.統一脆麵1組(47元) │
│ │ │6.黑松花茶綠茶1瓶(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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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4年12月15 │1.維力什麼玩意兒香辣休閒丸子2包(88元) │
│ │日22時33分許│2.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 │ │3.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1包(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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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4年12月16 │1.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包(47元) │
│ │日23時7分許 │2.義美巧克力酥片1盒(29元) │
│ │ │3.77乳加巧克力2條(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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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4年12月17 │1.維力什麼玩意兒香辣休閒丸子1包(44元) │
│ │日20時25分許│2.森永阿羅哈-美味海苔1包(11元) │
│ │ │3.森永阿羅哈-香濃起司1包(11元) │
│ │ │4.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 │ │5.奧利奧原味餅乾-香草3盒(135元) │
│ │ │6.好勁道月見雞蛋麵條1包(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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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4年12月19 │1.奧利奧夾心巧克力三明治餅乾1盒(45元) │
│ │日23時17分許│2.維力什麼玩意兒香辣休閒丸子1包(44元) │
│ │ │3.森永阿羅哈-香濃起司2包(22元) │
│ │ │4.光泉果汁牛乳1瓶(78元) │
│ │ │5.歐維氏原味巧克力3條(57元) │
│ │ │6.維士比馬力夯能量水飲料1瓶(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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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4年12月20 │1.卡卡草莓棒1盒(14元) │
│ │日22時43分許│2.奧利奧原味餅乾-香草1盒(45元) │
│ │ │3.維力什麼玩意兒香辣休閒丸子1包(44元) │
│ │ │4.森永阿羅哈-香濃起司2包(22元) │
│ │ │5.歐維氏原味巧克力1條(19元) │
│ │ │6.維士比馬力夯能量水飲料1瓶(28元) │
│ │ │7.康寶火腿玉米濃湯1包(42元) │
│ │ │8.好勁道月見雞蛋麵條1包(29元) │
│ │ │9.美廉社營養麵條1包(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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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4年12月21 │1.奧利奧原味餅乾-香草2盒(90元) │
│ │日21時49分許│2.維力什麼玩意兒香辣休閒丸子1包(44元) │
│ │ │3.卡卡巧克力棒2盒(28元) │
│ │ │4.義美香濃牛奶泡芙2包(34元) │
│ │ │5.森永阿羅哈-香濃起司-1包(11元) │
│ │ │6.可可好朋友調味乳1瓶(96元) │
│ │ │7.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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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4年12月22 │1.77乳加巧克力5條(45元) │
│ │日22時31分許│2.卡卡巧克力棒1盒(14元) │
│ │ │3.史奈德乾酪起司蝴蝶餅1盒(63元) │
│ │ │4.維士比馬力夯能量水飲料1瓶(28元) │
│ │ │5.光泉果汁牛乳1瓶(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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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4年12月25 │1.桂格雙效認證高鈣脫脂奶粉1罐(639元) │
│ │日22時23分許│2.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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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4年12月26 │1.Simple Life紫菜蘇打餅1包(29元) │
│ │日23時25分許│2.科學麵1組(47元) │
│ │ │3.奇多隨口脆雞汁1包(9元) │
│ │ │4.可可好朋友調味乳1瓶(96元) │
│ │ │5.77乳加巧克力1條(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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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4年12月27 │光泉巧克力牛乳1瓶(78元) │
│ │日23時1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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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5年1月1日 │1.科學麵1組(47元) │
│ │23 時19分許 │2.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1包(9元) │
│ │ │3.光泉巧克力牛乳1瓶(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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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5年1月2日 │1.科學麵1組(47元) │
│ │21時35分許 │2.77乳加巧克力2條(18元) │
│ │ │3.可可好朋友調味乳1瓶(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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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171號
被 告 江睿珊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
江睿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在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行公司)所經營、位 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美廉社新竹中華三店 內(下稱中華三店),竊取三商行公司所有、擺放於商品架上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逕自離開該店。嗣三商行 公司之店員鄭孟偉發現上開財物失竊,報警並調閱監視器錄 影紀錄循線查獲。
二、案經三商行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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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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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江睿珊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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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訴代理人張至亞於警│證明中華三店之上開財物遭│
│ │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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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人鄭孟偉於警詢及偵│證明中華三店之上開財物遭│
│ │查中之證述。 │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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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全部犯罪事實。 │
│ │片61張及照片1張、員 │ │
│ │警偵查報告及車輛詳細│ │
│ │資料報表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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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江睿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檢察官 廖 啟 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