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ATALLA MARY GRACE PASCUAL
(中譯名:塔菈、菲律賓籍)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洪惠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
字第10975號)後 ,本院改為通常訴訟程序,再經檢察官聲請本
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下午4時
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FATALLA MARY GRACE PASCUAL(中譯名:塔菈)犯重利罪,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FATALLA MARY GRACE PASCUAL(中譯名:塔菈)基於重利之 犯意,乘CHEN GEMMA ORILLO (中譯名:歐詩婕)急需用錢 之急迫情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借款日期、借款 地點,貸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約定每筆借貸均從次 月開始還款,並按月收取利息,塔菈於每月月初,前往歐詩 婕所開設之便當店(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收 取本金及利息(以每月5%之利率計算),歐詩婕並簽立借據 以供擔保 (歐詩婕冒用他人名義簽立借據,本院另以105年 度竹北簡字第191號簡易案件審理中) ,以此方式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歐詩婕不堪利息負荷而報警處理, 始為警查獲,並在塔菈位在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扣得借據6紙,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44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 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 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件被
告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參照修正後增訂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意旨,審酌被告非本國籍人士, 因不諳本國之法律而犯本罪,復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有和解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48頁),並已獲得 告訴人之原諒,倘再對被告宣告沒收上開利息,將無視雙方 就本案所為和解之互為讓步美意,而有過苛之虞,是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院自不併予宣告沒收。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第1項: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實際借│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借款地點│利息 │借款名義人│
│號│款人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 │13萬元 │103年9月│新竹縣湖│月息5%,已│以CHEN GEM│
│ │ │ │中旬 │口鄉安宅│支付利息共│MA ORILLO │
│ │ │ │ │八街45號│6萬2,250元│本人名義借│
│ │CHEN │ │ │ │ │款 │
├─┤GEMMA ├─────┼────┼────┼─────┼─────┤
│2 │ORILLO│6萬元 │104年2月│同上 │月息5%,已│冒用SHIRLE│
│ │即歐詩│ │11日 │ │支付利息共│Y之名義借 │
│ │婕 │ │ │ │2萬2,000元│款,惟未簽│
│ │ │ │ │ │ │立借據 │
├─┤ ├─────┼────┼────┼─────┼─────┤
│3 │ │6萬元 │104年3月│同上 │月息5%,已│冒用JAVIER│
│ │ │ │5日 │ │支付利息共│MELLICENT │
│ │ │ │ │ │1萬9,000元│BANDALA之 │
│ │ │ │ │ │ │名義借款,│
│ │ │ │ │ │ │並簽立借據│
├─┤ ├─────┼────┼────┼─────┼─────┤
│4 │ │6萬元 │104年3月│同上 │月息5%,已│冒用ALYSSA│
│ │ │ │10日 │ │支付利息共│A-ORTIZ之 │
│ │ │ │ │ │1萬9,000元│名義借款,│
│ │ │ │ │ │ │並簽立借據│
├─┤ ├─────┼────┼────┼─────┼─────┤
│5 │ │5萬元 │104年3月│同上 │月息5%,已│冒用CASTRO│
│ │ │ │10日 │ │支付利息共│JEAN ADIOF│
│ │ │ │ │ │1萬5,500元│INA之名義 │
│ │ │ │ │ │ │借款,並簽│
│ │ │ │ │ │ │立借據 │
├─┤ ├─────┼────┼────┼─────┼─────┤
│6 │ │17萬元 │104年8月│同上 │月息5%,已│冒用BIULAT│
│ │ │ │中旬 │ │支付利息共│AO CONIE C│
│ │ │ │ │ │1萬7,000元│ARPIZO、FL│
│ │ │ │ │ │ │ORES HAZEL│
│ │ │ │ │ │ │EUGENIO、R│
│ │ │ │ │ │ │OSEMARIE C│
│ │ │ │ │ │ │ONETE之名 │
│ │ │ │ │ │ │義借款,並│
│ │ │ │ │ │ │簽立借據(│
│ │ │ │ │ │ │其中ROSE │
│ │ │ │ │ │ │MARIE CONE│
│ │ │ │ │ │ │TE部分未簽│
│ │ │ │ │ │ │立借據) │
├─┤ ├─────┼────┼────┼─────┼─────┤
│7 │ │6萬元 │104年9月│同上 │月息5%,已│冒用PIANSA│
│ │ │ │中旬 │ │支付利息共│Y JANET RA│
│ │ │ │ │ │3, 000元 │MOS之名義 │
│ │ │ │ │ │ │借款,並簽│
│ │ │ │ │ │ │立借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