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姿麟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彥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選任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