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52號
PCDV,105,除,452,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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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歐視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媺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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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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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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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歐視達科技有│第一銀行幸福│104 年4 月22日│ 88,625元 │EB1958545 │ │
│ │限公司 邱媺│分行 │ │ │ │ │
│ │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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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視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