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10號
PCDV,105,除,410,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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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中和 
代 理 人 許恆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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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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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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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29日│ 450,000元 │ BB4626661 │ │
│ │行雙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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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