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7號原 告 余幸衡即國都鋁門窗行被 告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訴訟代理人 林祐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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