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佳莉等六人、被告黃德豐等
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52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748元(本訴
部分:922250元+反訴部分:225498元=1147748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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