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4號
PCDV,105,訴,64,2016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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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成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雅鈴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律師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勝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叁仟叁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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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