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8號
PCDV,105,訴,498,2016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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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温志仁
被 上訴人 郭美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4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0,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9,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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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